什么是商标商标的定义,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的定义是什么?
1、什么是商标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用来区别1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是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2、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的定义是什么?
马来西亚商标注册是受马来西亚商标法所保护的。马来西亚商标法于1983年9月1日正式生效,而这商标法被名为《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这部马来西亚商标法废除了马来亚、沙巴和沙捞越3地区各自的商标法规和申请程序,使马来西亚商标注册有了1部统1的商标法。此外,马来西亚于1989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摩文本)》的成员国之1。同时,马来西亚也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1。在马来西亚,商标权是以注册优先为主的。可注册的马来西亚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均被为联合商标。
3、声音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是以听觉而非视觉的方法,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来源。 该商标识别性的判断,须具有足以使消费者认识,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并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始得准予注册。
4、证明商标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1条、第十2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1、证明商标的定义《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3次修订版)第3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1次修订版)第2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证明商标的特征(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1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1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1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8
3、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2部分第3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1产品来源于某1成员国或某1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1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3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1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原产地名称是1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1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1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1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延伸阅读: 保护证明商标的意义 证明商标的概念 区分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含义。
5、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1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十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
6、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指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1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这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十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