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只要交印花税吗,支付给境外的销售佣金需要交哪些税?

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只要交印花税吗


1、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只要交印花税吗


不要。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如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支付方不需要扣缴印花税。


无形资产(IntangibleAssets)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2、支付给境外的销售佣金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向国外支付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有营业税金入库,就应按营业税入库金额的相应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第十2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1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3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1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3、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应该缴纳什么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2、部分现代服务业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7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
3、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进项税额 ……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1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应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支付给境外的销售佣金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向国外支付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有营业税金入库,就应按营业税入库金额的相应比例缴毁蚂谈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第十2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1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3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纤碰纳企业所得税。扩展资料: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1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物冲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



5、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应该缴纳什么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1般纳税人.我公司存在向境外公司支付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在营改增之前已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如是,具体应按哪1项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此外,我公司将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计入了费用,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答复: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2、部分现代服务业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7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
3、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进项税额 ……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1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应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公司向境外付款需要交哪些税


如果公司向境外付款,涉及到税费的问题可能会比较复杂,具体取决于涉及的交易种类、交易金额、税收协定等多种因素。以下是1些常见情况:


1. 跨境服务:1些公司可能需要向境外的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费用,例如技术咨询、广告宣传等。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需要扣除20%的“企业所得税”和6%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进行申报缴纳。


2. 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转让:如果公司在境外购买了某个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者拥有该知识产权,将其许可给境外公司使用,并向境外支付相应的版权费或者专利费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


3. 金融性交易:如果公司需要向海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或者特许权商标使用费等,根据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需要缴纳源泉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也不尽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1些常见情况,并不能代表所有情况,具体缴纳方式和缴纳税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为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起的风险,建议公司在境外支付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律师。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