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个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企业全称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吗?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个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1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


1、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个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1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


D 文段首先指出如何发挥商标让消费者认牌购货的作用是企业注册商标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由此得出,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1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必须让自己的商标具有高辨识度。D项为文段主旨所在,故当选。



2、企业全称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吗?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布了《商标局关于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近期在学习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公布的《2017年商标评审20个典型案例》中的“第19066882号‘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时,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问题有所思考,认为商标法修改中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之范畴。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缺卖仿局(下称商标局)发布了《商标局关于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配缓笔者近期在学习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公布的《2017年商标评审20个典型案例》中的“第19066882号‘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时,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问题有所思考,认为商标法修改中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之范畴。第19066882号“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人寿保险公司)于2016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第36类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上海人寿保险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近年来,很多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尝试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由此引发了1些商标争议和诉讼。在这些争议和诉讼中,有观点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是表明商品来源,而企业全称恰恰传递的就是生产商的身份信息,显然比其他形式的商标更能表明商品来源;企业全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4部分依次构成,1般而言其中的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3部分没有显著特征,但其中的字号通常易于识别,因此企业全称整体上仍然有显著特征,从而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础。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某1标识具有易于识别层面的显著特征只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因此企业全称的显著性并不必然使之可注册为商标。那么除了易于识别层面的显著特征,商标获准注册还要满足什么条件?商标显著特征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识别性即易于识别之外,还需要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显著特征包含两层含义:第1,人们看到商品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第2,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1步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易于识别只是满足了显著特征的第2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伏纤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1个要求即在心理上提示消费者这是1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1件商业标识不能被消费者视为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条件。例如,某公司曾申请将某款冰激凌的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该冰激凌为长方体形状,侧面和顶面具有波浪形图案,申请人认为,该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和独创设计的形状,具备艺术美感。然而,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由于普通消费者容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激凌的常用形状,因此该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不具有显著特征。可见,在消费者难以将商业标识看作商标的情形下,该标识无法发挥功能从而缺乏显著特征。原因在于,由于长期的消费习惯,消费者习惯于商标与商品本身相分离,对于商标与商品本身形状合2为1密不可分的情形,则1般情况下无法认知商品形状同时还代表着商标。对于企业全称,按照1般消费者的心理,普通情况下难以认识到商品的厂家名称同时还是该商品的注册商标。因为对于1般商品而言,必然有生产厂商的企业全称,但不是每件商品都会有注册商标。如前所述,如果1件商标使得消费者不能在心理上意识到是商标,即使在物理层面具备了基础条件,也难以使其获得商标注册的充分条件。在目前的消费市场环境下,由于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并未成为主流,也远远没有扭转消费者的1般认知,因此从消费者认知的角度来考量,企业全称不宜注册为商标。除此之外,如果企业全称被注册为商标,1旦企业全称发生变更,或商标被许可、转让给他人,势必会存在商标与其所有人、使用人名义不符的情况,进而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所述,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对强化消费者的商标认同感并无裨益,反而可能导致误认、混淆等扰乱商品经营秩序的情况。据此,笔者建议,在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将企业全称纳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之范畴,避免此争议不断复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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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判断注册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1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1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企业为什么要做企业形象CIS识别系统?


谢谢邀请!在上1个中,关于“如何提高自己平面设计技术水平?”的问题,有涉及到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粗浅知识点。因为其中所属的视觉识别系统,平面设计师也是第1参与者。借这个问题,我们就来简单系统的梳理1下关于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相关知识点。首先,什么是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英文简称为CIS,英文全称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 直译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意译为企业形象设计。是指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将企业的各种特征向社会公众主动地展示与传播,使公众在市场环境中对企业有1个标准化、差别化的印象和认识,以便更好地识别并留下良好的印象。CIS分为3大体系的内容:1. 企业的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MI),企业理念,是指企业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以及由企业价值观和文化理念决定的企业经营方向、经营思想和营销战略目标。2. 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BI),企业行为识别是企业理念的行为表现,包括在理念指导下的企业员工对内和对外的各种行为,以及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行为。3. 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VI)。 企业视觉识别是企业理念的视觉化,通过企业标识、商标、品牌、形象广告、产品包装、企业内部环境布局等媒体及方式向大众表现、传达企业理念。CIS的核心目的是通过企业行为识别和企业视觉识别传达企业理念,树立企业形象。其次,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发展脉络是怎样的?CIS的产生并非1蹴而就,它最早是由CI(企业识别)慢慢演变到CIS。在当时,严格的说CI应该更多的是企业商标、标志等识别体系,CI成体系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50年代的美国。在此期间,美国的CBS公司、西屋电器、IBM公司3家企业先后有采用CI设计,其中以IBM公司的标志设计最为著名。CI系统的导入使很多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如克莱斯公司在20世纪60年代初,1下子把市场占有率提高了18%,1970年可口可乐公司导入了CI系统,改造了世界各地的可口可乐标志,结果在世界各地掀起了CI的热潮。而后,日本紧随美国潮流,60-70年代引入并发展了CI系统,它发展和强化了"理念识别",不仅创造了具有日本特色的CI系统实践,而且对CI系统的理论作出了贡献。这时候的CI系统升级成为CIS系统,拥有完善的MI、BI、VI3大内容,正式成为品牌管理体系。上世纪80年代,我国把CIS系统作为1套“品牌管理体系”引入国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也渐渐重视并在众多CI策划、设计等专业公司的帮助下导入了CIS系统,并在当时成功的建立起我们的自主品牌,如:太阳神、健力宝、TCL、科龙、美的、万家乐、华帝、康佳、39等。时至今日,虽然有很多企业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有选择性的灵活导入CIS系统中的部分内容。但CIS系统中的VI视觉识别体系任然是企业建立品牌时的1项标配。它不是被品牌管理策划公司揉进品牌价值体系中提供给企业,就是融在品牌系列管理工具里提供给企业。总之,有商业的地方,就有CIS系统,CIS系统可以变换称谓,但核心内容1直如影随形。最后,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价值在哪里?要说到CIS系统的价值,其实它产生以及发展本身就说明了它的价值所在。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随着商业经济的需求应运而生。它不仅是企业品牌名片中不可或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宏观层面,更是商业文化输出的物理载体,代表着1个国家的商业文明程度及国家文化输出的呈现。



5、商标法怎么区分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区分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商标主要是从提交的证明文件来进行区分,本国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附送中文译文,并且还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书中,填写相应英文名称、国内接收人地址、申请人国籍等相关信息。


拓展信息:《商标法》第十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商标法第十8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6、为什么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管理呢?


目前基本不存在0风险的在用商标,1般企业的在用商标都会面临侵权风险,即使在某1个国家0风险,在全球范围内也不可能都是0风险,所以1定要识别出哪些商标还存在风险,后续应该做什么。


所以企业商标管理首先要注意两点,其1企业要注意自身的商标清单是否齐备;其2企业要关注在海外的商标注册情况,避免商标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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