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续展需要什么资料,我的商标快到期了,是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我该怎么办呢
1、深圳商标续展需要什么资料
1、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4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十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1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层205办公室。 3.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4号楼 咨询电话:020-8****305 4.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3、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1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4、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1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1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3十4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2)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3)缴纳续展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1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5、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以上内容于2018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1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2、我的商标快到期了,是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我该怎么办呢
《商标法》第2十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在我国规定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后如果商标注册人还想使用该商标,就可以通过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方式使商标专用权得以延续。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对注册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是区别1企业的产品与另1个企业的产品的标志,为了使消费者能记住该企业及其产品,该企业应该连续使用其商标,而且为了保持它已有的影响,亦应该1直使用下去。同时,保持商标专用权的长期有效,不仅对企业有益,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专门规定了商标的续展程序,只要商标注册人依据此程序按时办理续展手续,就能够在事实上使商标权成为永久性的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期满前的6个月1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举例说明如下:例如,某企业的商标有效期限如果是从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应该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这段时间提出续展申请,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这1段时间内提出,则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提出,即还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内提出。不过即使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其续展被核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宽展期满之日起计算,从上面例子来看,延续的十年是从1995年7月10日起计算而不可以是1996年的1月10日。 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每1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应规范,同时送商标图样十张,核准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送原彩色商标图样,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缴纳费用。其中应注意,报送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相1致,文字商标不应任意改变字体,否则,商标局将不予续展注册。 续展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后,原《商标注册证》被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标法律规定不应予以续展的情形,商标局将作出驳回决定。 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5天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并缴纳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送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代理机构也不是完全不靠谱的,比如北京商鼎伟业知识产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等国家机关特许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代理机构。总部位于首都北京,在上海、青岛、成都、大连、深圳、广州、香港、欧盟、美国、日本、非洲、拥有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呵呵 你可以打听1下。
3、商标侵权的标准有哪些
1、问题的提出最近接触的两起商标侵权案例,引起笔者对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思考,并进1步引发对《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反思。案例1:原告赵华诉被告香港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经转让取得“2000”(手写体)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注册于1997年,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第25类(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香港某有限公司1 985年创立“g2000”品牌,1992年,“g2000”商标在大陆注册,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未涵盖袜、手套、围巾等范围。后由于香港某有限公司等被告在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领带、围巾等产品上使用“g2000”商标,遭原告起诉索赔2000万并获得1审法院的支持。被告不服1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本文写作之时,该案仍处于2审程序之中。案例2: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池健身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系1家英国公司,于1993年通过国际注册将其“le ritz”商标注册保护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于第42类服务项目上(饭店、餐馆、疗养院、美容美发沙龙);并分别于200
3、2005年获准在第4
3、44类服务上注册“ritz”商标。被告均为案外人厦门丽晶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公司”)的关联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洗浴、理发、美容保健服务。2004年,丽晶公司获准取得第43类上的“丽池”商标,4
3、44类上的水纹图形商标,并将上述商标许可给被告(关联公司)使用。被告因在经营活动中使用“kits、丽池及图”及“rits”等标识(主要为前者)而遭到原告起诉并被判定构成侵权。上述两个案例在事实方面均属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正如受审法院所指出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1、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是否近似;
2、被告使用标识的范围与原告商标所核定的使用范围是否类似。在对两个争点进行查证、分析之后,法院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尔后根据商标法第52条作出如上判决。这样1种认定商标侵权的逻辑思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谓常规作法,因为有商标法的规定可依据,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正是这1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的结果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2、“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是否等于“混淆”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没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混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及相关信息发生错误认识。然而,混淆本身又是1个难题,它需要借助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中1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的1个重要命题,其重要作用首先体现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商标申请、异议、评审无不围绕着这两大要素展开。商标注册采取分类申请的原则,设立这1原则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标识和对象上过于接近而导致混淆,更为深远的目的是在分工日渐细化的市场背景下优化商标资源的配置。我们看到,在分类注册申请原则的制度下,存在着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竞争秩序的混乱,原因就在于这些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同类别的。也就是说,商标近似是以商品类似为前提的,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首先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在商标注册阶段,1般而言申请注册的标志未经过市场的实际使用,因此是否足以防止混淆便通过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进行推定,标志本身的构成、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标志与在先商标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审查的重点,某1标志只要不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就直接推定其具备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在商标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的职能是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制止混淆。判断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相关标志以及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标志的注册情况、标志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对商标和商品的认知等等,不1而足。其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无疑是1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人类的认知规律来看,音、形、义近似的符号在相同语境之下容易产生混淆,正因为如此,1些国家商标法干脆将认定混淆的标准直接规定为“商品类似并商标近似”。我国商标法第52条即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加强了“相似性”在判断混淆中的作用,其优点是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和商品类似与否来认定侵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缺点则在于直接以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不合法理,可能导致误判。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损失,就是在对涉案商标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直接以被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志近似、被告使用标志的范围与原告商标所核定的使用范围类似为依据的。而这种推论逻辑上很难自圆其说。其1,按照混淆原则的理论,认定商标侵权的依据为“混淆之虞”,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只是判断标准中参考因素之1,而不是决定因素更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无论从逻辑推理还是从客观事实上说,商标相近似未必1定造成混淆,混淆也并非由相似性所决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混淆是侵权案件要解决的问题,有混淆之虞,就应给予救济,无混淆之虞,就不存在权利侵害,也就无需救济。如果是否存在混淆之虞已经解决,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认定就纯属多余。其2,对混淆之虞进行判断应以消费者认知为准。消费者是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和最终裁判者,凡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必然面对消费者的认识、理解和选择。因此,混淆之虞的判断或者是“相似性”因素的认定须以相关消费者的辨认能力、心理状态为依据。而消费者的认知来自于市场交易活动而非对标志的“艺术鉴赏”,以消费者认知为准需要“身临其境”,模拟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情景,从中获得消费者的认知。如果仅仅停留在商品之间、商标标志之间物理性对比分析上,忽视商标在实际的市场上的使用情况,无异于背离了消费者认知为准的原则,势必导致法律适用的结果游离于商标立法的精神之外。
3、商标保护的客体是商标标志吗对于商标权的客体,过去很长1段时间里人们普遍认为是商标标志本身。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1步理解和商标研究方法的创新,对于商标保护的客体也有了新的认识。商标是由标志、商品或服务、出处及商誉3要素构成的整体,脱离了商品或服务,任何标志符号都不是真正的商标,也就无所谓“商标权”。商标保护的客体不是商标标志,而是商标标志所承载的商誉,是标志与产品来源及经营者信誉之间的关系。商标标志作为承载的商誉和连接信誉关系的中介,其本身并不是商标权的客体。这1认识对于明确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不同的职能,有效保护商标权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所保护的商誉、联系是基于商标识别性功能而产生的1种信息,这些信息在市场上的作用在于辅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和商家,而商标的作用在于“以最简化的符号传递最必要的信息”。法律对商标进行保护不是因为商标标志的创造性设计(这方面职能应由著作权法承担),而是商标标志在实际的市场使用中具备了指示来源并能够区别于他人产品的能力;商标权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标志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而是经营者在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营销过程中进行的投入及付出的努力。商标保护的客体决定了判断商标侵权的依据——以客体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即是否引起信息错误(混淆)来进行客观认定。对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都只是认定是否引起信息错误(混淆)的1种手段,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应以存在混淆之虞为依据。因此,即便是认定了某1以行为系“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也不能就断定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商标权。在“g2000”与“2000”商标侵权纠纷1案中,原告的商标“2000”指定使用产品为第25类的领带、袜子、围巾等9种产品,而被告的“g2000”商标未在上述产品上注册但却进行使用,很容易就被法院认定为“在同1种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从表面上看,法院的认定符合我国商标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系“依法作出的判决”。但是,如果全面考察两个涉案商标使用的时间、注册情况、产品营销方式、广告宣传等因素,上述认定结果似乎难以让人信服。笔者注意到,“g2000”商标侵权案中,被告的“g2000”商标于1992年12月20日在大陆注册,核定使用产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被告的“2000”商标注册于1997年9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袜、领带、围巾等产品。被告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并且被告的“g2000”产品以连锁专卖店和专柜的形式进行销售,范围遍布大陆大多数省份,这种状况在被告将其商标使用于涉案产品之前已持续数年之久,在专卖店和专柜销售的模式下,“g2000”商标的信息指向性不仅十分明确而且是稳定的、连续的,已完全具备指示来源和区别于他人产品的能力。很难想象,当消费者进入被告的专卖店或专柜的时候,会以为自己将要购买的是其他品牌的产品。从这点上来说,尽管被告在核准范围之外的产品上使用其“g2000”商标,却也难以推出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其次,被告在同类产品中进行拓展经营,在主观方面也难以得出其有意制造信息错误的意图。问题就在于,商标不是艺术作品(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其价值主要体现和增值于实际的使用而非束之高阁的收藏,因此,认定商标是否近似,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对比分析上,而应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商标在现实中的使用情况上。对商标标志进行“艺术鉴赏”式的认定无疑是将商标标志作为独创性作品来保护延伸阅读: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4、广州天河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你好,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郑州睿信官网也可以提供商标查询,您可以自行检索。商标申请流程:商标注册1般分为个人和公司申请两种。个人申请所需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书;(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公司申请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
2、商标注册申请书;
3、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流程总的来说大概需要14个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 实质审查(9个月) ,公告(3个月), 发证(1个月左右) 。(所需文件可从我们官网下载)商标起名、商标设计、商标检索、商标申请、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销、复审答辩、侵权诉讼等,您还可以询问我们:。
5、本人外省的广东广州大学生!我有两个想法想申请专利,不知道广东省具体申请专利有没有什么资助政策?!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1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咨询
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1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3、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4、确定申请方案 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5、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6、审查 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7、审查结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1过程的时间1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8、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相关准备 专利的类型及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1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1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1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1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1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1式两份。 (1) 可以委托代理公司办理。 (2) 亲自去北京知识产权局办理,办理的表格可以去官网下载或者向知识产权局索要。 (3) 建议请1家代理专利的公司帮助代理。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代理是需要特别的资质的。这个资质与律师资质以及商标代理人资质都是不同的。当前,大量的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隐瞒自己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事实,而代理专利事务,这是很难代理成功的。详情咨询北京中圣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6、商标还在复审,之后商标怎么搞呢?流程怎样的?
商标还在复审,说明商标出现异常或存在异议,之后的商标注册要办理下面这个流程: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 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广州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