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
1、明星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明星艺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其中有条款说明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1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扩展资料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这1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2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1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长安网—最高法明确了!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2、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
知名人物包括很多,如娱乐明星、体育明星、1些企业家、科学家等,知名人物是具有比较大商业价值的,知名人们可以为1些企业进行代言,从而取得不菲的代言费用,那么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挖空心思、想尽办法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以克服消费者对其商品不知明的担心。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广和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就应运而生。通过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乐趣,还可以使人感到商品质量可靠,促使消费者对新商品或者服务接 受。广告中,明星为产品作“代言人”或者“形象大使”就是很好的例子。可以说,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特征。
1、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概念所谓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是1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它是指将能够产生商业信誉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人格形象因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无形财产权。换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其通过商业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具有以下特征:㈠权利的主体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创造者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人。体育明星对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权,迪斯尼公司对其虚构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权。㈡权利的客体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确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类人格特征为权利的对象。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实的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还可以是其他虚构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蓝猫等。例如,在鲁迅后人与“鲁迅美术学院”案件中,鲁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权的权利对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使用。当然,知名人物不仅仅局限于“人物”的意义上,还包括其他1些事物或者活动的知名称谓。因此,更准确地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权。而且,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㈢为商业目的使用。这里的“商业目的”是狭义的,是指广告或者促销商品,而不仅是在商业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润。权利人对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张商品化权,也常常是因为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业目的。正如美国不正当竞争法第3次重述权威性地指出,知名权(即商品化权)通常并不包括在新闻报道、评论、娱乐、虚构或者非虚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广告中使用该特征。㈣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财产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征,通过商品化可以转化为财产或者获得经济报酬,给知名人物的创造者、拥有人及其授权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⑴它可以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征甚至可以作为区别商品的标识或者品牌,如李宁牌运动服以著名运动员李宁的名字作为商标,就很好地与其他品牌的运动服区别开来。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为特定商品的装饰,增强其吸引力和显著性。⑵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图像也具有担保作用,能够刺激购买。将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反响,也就是所谓的“名人效应”。⑶知名人物对特定商品的认可,可以使消费者有机会与公共人物联系在1起,无论这种联系是多么遥远。至少有许多消费者无意识地看中这种联系。
2、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保护的意义商品化权是已发展成为保护知名人物特征的商业利益的权利。总体上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创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1种商业成果。尤其随着现代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而将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由于作品中的角色,特别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应当给予1定的保护。从表象上看,将知名人物注册为商标符合商标的形式性要求,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相冲突,但从实质看,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借“名人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属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这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试想,将某知名人物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后,社会公众第1反应很可能是认为,此产品与该知名人物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取得了权利人相应的授权。出于对该知名人物的认可,公众可能倾向于接受该商标的商品。因而,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事实上无偿占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对产品来源和公众认识也是1种误导。同意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权利,也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3、我国的法律保护正是由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用法律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版权法以及其他法律保护途径。在这里仅从商标法的角度谈1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可以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绰号或者照片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按照商标法保护。如果他人擅自将知名人物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侵犯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而主张在先权利。例如,英国1994年商标法的1个重大修改是不要求注册人必须使用商标,为方便转让而注册商标是允许的。该规定可以适用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利的保护。知名人物可以在许多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然后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商标法改革白皮书在建议撤销原来的注册人必须是使用人的规定时,就承认商标许可在叙述发展的知名人物商品化活动中就有重要作用。我国商标法相应也做出了1些规定。《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兼“使用在先”原则。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3个月公告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期满予以核准注册。第4十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3条、第十5条、第十6条、第3十1条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就是小编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问题进行的解答,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用法律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3、用明星姓名谐音注册商标合法吗
有专家指出:姓名谐音商标目前“合法但不合理”。我国没有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是有条件的:非贬义性地对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整体式模仿“误导消费者”者,完全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希望在民事法律立法上予以调整。
4、用明星姓名谐音注册商标合法吗
有专家指出:姓名谐音商标目前“合法但不合理”。我国没有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是有条件的:非贬义性地对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整体式模仿“误导消费者”者,完全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希望在民事法律立法上予以调整。
5、用明星的名字注册商标,用明星的抽象漫画做包装图案,侵权吗?
严重侵权! 名称权、肖像权,如果明星的名字本来有别的产品品牌还可能有商标侵权。
6、用明星姓名谐音注册商标合法吗?
有专家指出:姓名谐音商标目前“合法但不合理”。我国没有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是有条件的:非贬义性地对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整体式模仿“误导消费者”者,完全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希望在民事法律立法上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