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和商标权的区别,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可以作为可以做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吗?

商誉和商标权的区别



1、商誉和商标权的区别

商标是企业的标志,1些知名的企业都非常重视商标的保护,商标也是企业的竞争力之1,而商誉是指企业的商业信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那么商誉和商标权的区别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1、商誉和商标权有什么区别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进而获得声望或公众偏爱,构成无形资产,其价值表现在营业的转让价格中,高于该主体其他净资产价值总和的售假部分即为商誉价值。”商誉具有无形性、抽象性、财产性、不稳定性、依附性、地域性。商誉虽然有价值,但是商誉的特性使其无法直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商誉的价值只能在营业的转让价格中,以高于该主体其他净资产价值总和的售价部分的方式计算。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是1个特定形式的符号,具有识别功能。由于商标的特定性,无形、抽象的商誉获得了具体的载体,使得消费者能够识别、区分特定商标所应对的产品。这种区分功能使商标成为承载消费者信任关系的特定对象,这种信任关系就是商誉。体现了产品的竞争优势,具有财产价值。将抽象、无形、不确定的商誉热订花的固定在商标符号上,该财产价值就成为商标权的价值源泉。商标不是智力成果,除了商标符号的特色及其新闻效应带来的吸引力外,商标没有专属于符号自身的财产价值。所以,单纯注册1个符号,不会产生经济价值,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誉。

2、商誉的特征1.商誉具有非物质性。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在的品质声誉的认可和评价,是经营者经营方式、管理水平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反映。它作为1种信息体系,存在于社会公众的意识之中,不具有实体形态,不以任何形式存在,不占有1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1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商誉完全属于人们主观上的认识,它看不见,摸不着,甚至也没有任何证明其存在的文件,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无形资产中最“无形”的资产。并且世界各国已在法律中确认了商誉的无形资产的性质。2.商誉具有人格性。商誉的本质是顾客对商事主体的良好评价,表现为1种对顾客的吸引力。这种良好评价是与商事主体自身的关系十分密切,不能离开商事主体而单独存在。商誉伴随着商事主体产生和消亡的全过程,其取得并不需要经过申请、登记、审批、授予等程序。当商誉权主体中止后经过1段时间重新开业,在那段中止的时间内,虽然商誉作为社会的评价客观存在并没有消失,但是商誉权由于权利主体的缺位而不能存在。由此可见,商誉具有人格性基础,与主体自身的关系十分密切。此外,商誉的产生有很多因素,如先进的科学技术、科学的管理方式等,其中经营者的能力与商誉的产生具有重要联系,是商誉产生的核心因素,这也是商誉权具有人格属性的1个重要原因。3.商誉具有财产性。商誉是商事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良好评价,良好的商誉是对客户的1种吸引力,这种吸引力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对于企业而言,商誉本身就有价值。如果商事主体的商誉权被侵犯,还能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商誉已经深化为具有1定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4.商誉具有专有性。即商誉是1种非相容的、排他的权利,只能由商事主体享有,其他不从事商事活动的法人不享有商誉。而且某个企业的商誉只能专属于该企业,它不能脱离该企业而单独存在。这是因为,商誉的本质是对商事主体的品质评价,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基于这种品质评价能在顾客与经营者之间形成1种特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难以直接复制与模仿的。因而商誉专属于产生该商誉的企业,不能单独转让给其他人。

3、商标注册的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有区别性,只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才能使人们借助于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在千种百种同类商品中1望而知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要求商标有显著特征,就决定了商标不是其他的标志,同时又决定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或者与他人近似的容易混同的商标不能注册。(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比如他人已经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先于商标注册的时间里取得了专利方面的外观设计权利,商标注册时就不得与此项权利相冲突。这项规定是为了协调不同的但是又会有冲突的法定权利而确立的。在专利法中就有相关条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是,缺乏显著特征的。上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是因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这项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有相似的内容,在其第十5条中规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总之,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其注册条件,没有显著特征不能成为商标,但是显著特征可以在使用中获得。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商誉和商标权有什么区别”问题进行的解答,商誉是指企业拥有人信誉和口碑,属于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是指企业对商标拥有的权利。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商誉审计的目标是什么自创商誉的记账方法有哪些会计和税法对商誉的处理为什么存在1些差异。

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可以作为可以做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吗?



2、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可以作为可以做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吗?

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属于企业的典型无形资产。商誉也应算在内,但这个评估起来很难了。

商誉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3、商誉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从形态上来看,商誉是无形的,它是1种口碑,属于1种无形的价值。因为商誉的无形性质,所以商誉是具有依附性的,它所产生的价值,体现在商品的转让价值里面。因为商誉的原因,同样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受欢迎程度,消费者会更喜欢商誉比较好的企业商品。商标是属于企业的1种无形资产,并且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的功能,同样的商品,因为商标的不同,也就容易区分开。商标是1种符号,并且经过注册的商标,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商誉具有非物质的性质,也就是上面所讲的无形性质。但是商誉本身又与无形资产,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因为无形资产是可以辨认的性质,但是商誉不可以辨认的性质,商誉要与企业1同存在。商誉包含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可,以及对商标的综合评价,它是企业总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可以在未来的时间里面,给企业带来1些潜在的价值。比如1个消费者反响比较好的企业,因为它的商誉比较好,那么未来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这个企业之后,就会增加企业的销售量,所以说商品的商誉是非常重要的。商誉的财产性质,体现在其本身就具有价值,并且当企业的商誉受到他人的侵犯的时候,可以请求商誉的经济索赔。商誉是可以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的。口碑就比较好的商誉,它可以为企业带来的价值也是非常巨大的。商标具有的特征,最基本的是就是方便识别商品。这也是商标所产生的目的之1,因为同样的商品,因为商标的不同方便了消费者去区分,同样商标的区分性质,也是商标在注册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权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可以去他人注册申请的商标是1样的,必须有不同之处才可以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是属于1种无形的资产,商标所体现的价值,主要和商标在消费群体当中的认知程度有关系,未来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多少利益,商标就会有多大的企业价值。经过工商局注册过的商标,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当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如果权力人的商标类别是属于驰名商标的种类,在跨类别的商品当中,驰名商标可以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总的来讲,商誉与商标的区别在于,本身的性质不1样,商誉是无形依附在企业的价值里面,他是企业价值的1部分,商誉不能够用图形或者是其它的形态表现出来,虽然无形却不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商誉是广大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不需要去进行注册无形的存在。商标虽然是具有表现形式,但是却是属于企业的1种无形资产,具有很强的辨识性质。需要权利人去工商局申请注册,才会获得承认,同时产生经济上的效益。 延伸阅读:商标权纠纷管辖是哪个怎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认定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在以色列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可以连带商誉1起转让吗?



4、在以色列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可以连带商誉1起转让吗?

在以色列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都是连带商誉1起转让,但是转让必须要进行备案。但是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进行转让。除非是得到了注册官的同意。转让所需提供转让协议书和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虽然以色列的法律承认商标的担保利益,但是担保必须在商标局登记备案才行。如果是个人必须到担保注册簿登记,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必须到公司注册簿进行登记。

为什么说商誉具有可转让性?这与商标有1定的重合,怎么区别商誉和商标?商标可转让,但是商誉怎么转让?



5、为什么说商誉具有可转让性?这与商标有1定的重合,怎么区别商誉和商标?商标可转让,但是商誉怎么转让?

商标的价值在于获得这个商标的成本和这个商标将会带来的收益。1个商誉高的商标自然更值钱,商誉是无形的信誉资产,不可能脱离商标而转让。商标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的价值里面自然会包含商誉的价值。当然商誉也未必就是商标的荣誉还有可能是企业的字号等。我是这么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如何考虑在先商标商誉延伸问题



6、如何考虑在先商标商誉延伸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客观共存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1审法院认定,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1定的知名度,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对该商标与彪马公司的引证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的结果,而被异议商标与该基础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完全相同,且2者申请注册在同1种或类似商品上,基础注册商标的商誉当然可以延及被异议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1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亦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雄豹狼公司对在先商标的改变增加了普通消费者混淆的可能,难谓具有正当性。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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