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什么叫马德里商标,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1、商标注册中什么叫马德里商标
你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5 个缔约方。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1种是逐1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1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1、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2、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3、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1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1并提交MM18表格。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3条至第7条对《商标法》第十1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第(1)、(2)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1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1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3、谁知道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3条至第7条对《商标法》第十1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第(1)、(2)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1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1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中国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1书。
4、l来人给我解释1下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要具体的。谢谢。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3条至第7条对《商标法》第十1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第(1)、(2)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1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1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5、商标英文叫啥
1、“商标”:Trademark,简称:TM。
2、另有 “品牌”:Brand,与“商标”属不同概念。
6、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3条至第7条对《商标法》第十1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第(1)、(2)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1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1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