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评审制度大神们帮帮忙,驰名商标实行事后认定被动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什么是商标评审制度大神们帮帮忙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5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1个行政执 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第7 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www.***.com。
2、驰名商标实行事后认定被动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属于行政认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主张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是审理和判决的基础。因此,赋予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权是其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也是商标执法工作的需要。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采取“个案认定”,并都是依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启动的。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只在个案中有效。经认定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在发生争议的本次案件中有效,不能当然地适用到其他争议案件中。也就是说,当发生新的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必须再次提供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由认定机关再次予以认定。这样规定,符合驰名商标动态保护的特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已达到国际公约要求的最低保护标准。延伸阅读: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什么是驰名商标 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3、什么是商标评审制度?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5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1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规则》第7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4、商标评审制度是如何的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5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1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规则》第7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延伸阅读: 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外国人或企业可以申请在中国注册商标吗。
5、驰名商标的评审标准是什么?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1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1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1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1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1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1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详情咨询北京中圣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6、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1、商标代理概述 (1)商标代理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1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将其进1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律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第1,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第2,本国企业1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1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1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 (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部门行政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商标代理行业进行统1管理。 l.商标代理人 为提高商标代理人的素质和代理质量,同时加强对商标代理的管理,《办法》实行考试、考核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两证分离制度。 《办法》第十8条规定:“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1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办法》第十9条规定:“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可以申请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同时《办法》第2十2条还规定:“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代理或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2.商标代理机构 《办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凡有3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为防止非法代理商标行为,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代理秩序,《办法》第3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此外,《办法》还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
2、商标代理的特点和作用 (1)商标代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代理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代理工作的主要的、实质性的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商标代理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其次,相当1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代理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我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经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流活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2)商标代理人的主要业务范围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代理活动: l.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除上述法律代理活动以外,商标代理人还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或根据协议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总代理人,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商标的各种咨询服务。咨询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如何设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如何培育驰名商标和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如何利用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以及1切与商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1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以对其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自己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即每1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对于主管当局的每1项法律决定,如补正、修正、驳回、有条件的授权等,代理人都应该进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为时,应当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供被代理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供被代理人选择。对被代理人的要求或主张,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代理人,在代理实践中,应当从正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出发,在其授权范围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施代理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下面我们从1个案例中,看看商标代理人是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为其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在80年代中期,德国agkuhulekopp&kausch公司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在实质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其理由是,人们看到该商标会联想到美国的3k党kukluxklan,易在我国引起误解,产生不良影响。代理人将这1驳回通知转告了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但是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能够克服驳回的理由,但是最终指示代理人申请复审。代理人接到复审指示后对此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分析研究,发现3k党的标志与该商标无任何联系。该商标中3个k字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中3个字的第1个字母。于是代理人根据查到的资料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撰写了1份内容详尽、理由充分的复审申请书,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有有关证据、资料。此外代理人还到商标评委会作了口头说明。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最后终于使该商标获得了注册。
3、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1)商标核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1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1种代理制,是1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延伸阅读: 商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商标代理人申报条件 什么是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