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在哪里,原产地和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区别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在哪里


1、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在哪里


特殊标志大家肯定都是看到过的,特殊标志比如说吉祥物,国家文化的标志,徽章等都是属于特殊标志的,那么这些为什么不是商标呢,特殊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在哪。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在哪里”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4)时效性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5)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2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1商品或服务上。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从国际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对于你提出的“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在哪里”问题,特殊标志是不会以营利为目的的,就是1种象征,商标是不1样的,商标的目的就是营利提高知名度,特殊标志的时效性也是比较少的,只有4年的时间。你可以咨询的律师。延伸阅读: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特殊标志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2、原产地和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区别


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1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1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1直居主导地位。


另1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1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1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1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1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1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1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1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1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1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1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1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1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1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3、原产地和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区别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产地标记,也称货源标识或产地名称,由名称、标识或符号组成,用以表明1种商品来源于某1特定国家、地区或特定的地方。尽管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都有表明所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产地标记只表明商品的制造地。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1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1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答租,必须经考核合格。这1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搜迟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清漏兆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4、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哪些相同点?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都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3、特殊标志的不少制度都参照商标制订。


综上,通过对特殊标志与商标之间异同的梳理,特殊标志不于商标,特殊标志权之于商标权不是被包含的关系,2者为并列关系,均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在我国,特殊标志与商标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1管理。在不少制度上,特殊标志也参照商标制度设计。特殊标志具有非营利性的基本性质,在程序上较之商标大幅简化,期限上较之商标大幅缩短。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5、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法律分析:性质不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特殊标志和商标最显著的区别之1。法律模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2条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迟码闹码罩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由该条文义分析,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限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公益性,或者说是非营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4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即在营利性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主体通常均具有营利性质。



6、特殊标志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


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2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1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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