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需要提供什么申报资料?重庆商标申请流程费用是怎样的
1、请问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需要提供什么申报资料?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府令第3号 1997年十月2十日)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3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5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2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6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7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3年;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4)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8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9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1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3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2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3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2)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3)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2、重庆商标申请流程费用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是300元 注册准备
1、注册方式的选择: 1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总局(办公地在北京)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另1种方式是委托1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另附:商标代理组织应该具备的业务条件:能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 见,有效的法律服务,要非常熟悉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续展、转让许可,在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案例分析、复审答辩等各种法律条文和工作的流通程序情况,要熟 悉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准确运用商品的45个分类和服务的8个类别,了解485个类似群组的内容,把握中国100多万件注册在案商标的发展动态。不要光看 价格因素)。
3、重庆商标申请注册代办中兴达知识产权代办需要哪些程序?
(1)、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资料
1、法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商标标识,申请书(代办公司办理)、委托书(代办公司提供)。
2、个人名义: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清晰商标标识,申请书(代办公司办理)、委托书(代办公司提供)。
4、重庆市著名商标在哪里申请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府令第3号 1997年十月2十日)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3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5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2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6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7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3年;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4)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8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9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1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3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2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3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2)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3)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5、商标申请麻烦吗?想把快餐做成1个品牌的话需要些什么条件啊?
商标离不开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离不开商品和服务分类。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1起,编为1个类,目前所有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 商品和服务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交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按照“1类商品或服务1个商标1份申请”的原则办理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官费:1000元/个/类
1、注册准备
1、 注册方式的选择: 委托1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来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2、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查询方式: (1)免费查询,由官方网站进行系统查询,但近半年(具体根据每年的商标申请量而定)的商标申请查询不到,为盲查期; (2)付费查询,去商标总局做局检,可以把盲查期规避到1个月内(具体根据每年的商标申请量而定)。 费用:中文60元;英文100元;图形120元
3、 申请商标资料: (1)个人申请 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请书 (2)单位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书
2、申请注册
1、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1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会下达受理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商标受理通知书是代表商标的初步审查的形审通过,后续法定程序将由当初所选的代理机构继续跟进;若要使用该商标,则在使用时应在该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TM”字样;在使用过程中,若有侵权或被侵权现象,请立即咨询该案代理人协助处理。
3、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1系列活动。 如遇驳回,收到商标总局下达的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若对驳回理由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上述商标申请案进行复审,并做出评审裁决。(此为 “驳回复审”,具体材料要因案而异,并有相应官费)
4、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如果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遭他人提出异议,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于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十天内做出书面答辩。如贵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商标局将依法裁决。(此为 “异议答辩” ,具体材料要因案而异,并有相应官费)
5、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1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1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2年半到3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6、领取商标注册证 比如重庆愉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把愉筷作为自己的注册商标!。
6、重庆市著名商标在哪里申请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府令第3号 1997年十月2十日)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3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5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2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6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7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3年;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4)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8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9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1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3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2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3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2)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3)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