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于商标权的使用范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1、为什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于商标权的使用范围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其效力范围比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要大得多。法律不仅赋予了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也赋予了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予以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权禁止权的权利范围,已经超出了商标专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的权利范围,将不法利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也纳入到了保护商标权所涉及的范围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用商标禁止权理论认定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只要界定出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就会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明晰、准确的判断。
2、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具体原因如下:
1、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永久的,而是有1定期限的限制。当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续展,这样商标就会又得到法律的保护;
2、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其是指商标所有人在1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续展应该注意: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如何运用保护商标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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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权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1般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是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进行续展,而对续展的次数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实际上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1、商标权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1般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是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进行续展,而对续展的次数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实际上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注意:当商标有效期届满,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1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2、商标权取得原则是什么
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3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由于很多国家不会在商标法中明确宣布自己采用的是商标权使用取得制还是注册取得制,因此需要根据1些“线索”来判断。最主要的线索便是使用与注册发生冲突时哪1个在效力上优先。原则上,使用取得制之下在后发生的使用会优于在先发生的注册,注册取得制之下在后发生的注册会优于在先发生的使用。混合取得制之下两种取得依据具有同等的效力,以先发生者为优先。
5、注册商标禁止权保护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的原因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其效力范围比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要大得多。法律不仅赋予了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也赋予了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予以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权禁止权的权利范围,已经超出了商标专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的权利范围,将不法利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也纳入到了保护商标权所涉及的范围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用商标禁止权理论认定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只要界定出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就会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明晰、准确的判断。
6、如何运用保护商标权公约
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1项权利,而不同的同家对商标权的保护是不同的,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商标权,1些国家成立了保护商标权的公约组织,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权是同样受保护的,那么如何运用保护商标权公约?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怎样运用保护商标权公约中国放开进出口经营权后,商标这块着陆市场的“软黄金”,是中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开路先锋,因此,及时对出口商品的商标进行国际注册,是增强出口企业内在的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针对我国许多经营者商标国际注册意识淡薄的现状,阐述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原因,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价值、法律适用、法律效力以及具体办理程序等内容,以期提高中国商标权所有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敏感度和实际操作水平。
1、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原因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由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它是1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核心,其他权利均由此派生。通常意义的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这1点,从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的相关内容中便可得知,《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包括积极行使权和消极禁止权。
1、1方面,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2、另1方面,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换句话说,只有经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不注册的商标只有行使权而无禁止权,他人如果注册反而要让渡商标使用权。所谓商标抢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抢注,虽然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却不是违法行为。这是因为,尽管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却有着相同的基本原则,即大多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即保护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限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定,因为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所以,商标所有人要享有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无论是国内注册还是国际注册。之所以需要国际注册,是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1样,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商标在某个国家注册,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1旦附有此商标的商品离开国境,要在其它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必须按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这1点,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之1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在本联盟1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由此便产生商标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中国企业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只是在中国享有商标专有权,1旦产品出口到国外,首先应到进口国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商标不受该国法律的保护。然而,中国许多企业,甚至1些知名企业并未对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的商标进行国际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据统计,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出口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进口国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其中的原因,或是法律意识淡薄,或是不了解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或是对自己的商标价值估量不够,等等,导致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市场1再被抢注,部分企业只好缩小原有的市场,损失难以估量。例如,“大白兔”奶糖商标在美国、英国、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被抢注;“鹦鹉”手风琴商标和“英雄”金笔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化妆品商标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红星”2锅头商标在欧盟、瑞典、英国、爱尔兰、新西兰被抢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时近15 %遭遇抢注。可见,许多经营者的商标权国际保护意识严重滞后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态势,并且始终阻碍着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名牌企业(始终是中国企业中的少数)的商标国际注册情况尚且如此,又何况国内1般企业?如前所述,从道德上讲,抢注固然遭 人谴责,从法律上说,抢注并不违法。即使是针对驰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2中有准予撤销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1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即使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商标,也不遭禁止,除非该驰名商标已申请了“防御商标”保护。2是从申请撤销的时间看,除恶意抢注外,1般应自注册之日起5年时间内提出。可见,中国企业与其在自己的商标遭抢注后被动地花大成本进行抢救,不如主动出击,及时在他国申请注册。这1点可从“他山之石”中得到启示。1些国际知名企业相当重视商标国际注册,对商品正在或将要销售的国家、地区积极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例如,世界驰名商标“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雀巢”“奔驰”“欧米茄”等均在150多个国家获准注册“松下”先后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了1.3万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英国“联合利华公司”在世界各国拥有注册商标达7万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就超过了1 000件。可见,中国经营者理性的态度是借鉴国际知名企业的经验,在开拓国际市场时,防患于未然,及时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取得商标在贸易进口国的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他人抢注,取得产品合法销售权,避免无形资产在海外流失。目前,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主要有两个:1是逐1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即由申请人跨越国境直接到希望取得商标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逐1办理商标注册;2是按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同时向1个或多个国家申请注册或者取得保护。这种方式使得商标国际注册和办理相关事宜像国内注册与办 理事宜1样方便、简单。目前具有这些渠道的国家与地区有《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欧洲联盟的成员国、非洲经济共同体的国家以及比荷卢联盟等。
2、保护措施1.逐1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逐1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由申请人直接向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国家的商标注册当局申请。这种方式可以适用几乎所有的国家,而且不管国际注册的方式如何发展,这种直接申请的方式也不会改变。由于各国在商标注册的程序、手续、要求上各有不同,所以,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或者建议委托该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中国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或委托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自己寻找国外代理人或委托所在国的合作伙伴代理寻找合适的国外商标代理人办理。比较来看,中国申请人自己申请或者委托所在国的合作伙伴代理寻找国外的商标代理人办理,长处是可节省委托国内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费,但由于申请人自身受到语言、知识以及对商标申请手续和程序等了解不多的局限,可能会使本来简单的申请变得复杂,可能因此会产生申请费用的增加甚至申请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再者,如果是委托国外的合作伙伴代为办理,则应明确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者所有权的归属,以防少数人违反商业道德,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样做可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反之,中国申请人委托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虽然可能会增加国内的代理费用,但因其是专业代理人,有着商标注册专业知识的优势,比较容易顺利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这样,可能总体的申请费用并不增加,甚至能减少费用。可见,总的来说,申请人委托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可能更为有利。逐1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在于普遍通行,缺点在于时间长、费用高、手续繁琐,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申请非常不方便。2.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是1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包括《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申请人只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就有可能获得马德里体系国家的商标注册,不再需要到国外聘请代理机构办理繁杂的申请手续,经济又便捷。它是中国企业开辟市场、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的最佳途径。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调解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国际贸易的开放性之间的矛盾,是经济与法律相互协调与相互融合的产物。当许多国家建立商标注册制度,保护商标权且呈现强烈的地域性之时,无形中也阻碍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为了谋求在他国受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必须按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寻找代理人,而1次次再申请,1次次再注册,必然增加贸易成本,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更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于是,1891年的《协定》、1989年的《议定书》在不断调和商标权地域性和国家间商品交换的开放性的矛盾过程中应运而生。这样,1个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体系与逐个国家进行的注册程序得以平行发展,使得商标所有人通过1份申请便有可能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内同时获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个体系具有封闭性,商标注册只能在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内进行。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建立的目的,是简化商标所有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行政程序,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少的成本最快的速度在成员国内进行商标注册。截至2004年10月,加入《协定》和《议定书》体系的成员国已达到75个。商标权所有人仅通过1个主管部门向世界产权组织商标局递交用1种语言(英语或法语)书写的1份国际注册申请案,就可以在指定的1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在指定的1个或多个成员国进行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只需通过1个申请书就有可能同时在指定的75个马德里体系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从费用支出上看,借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就1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在所有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所需费用总共6 000多美元。若是分别申请商标注册,每个国家至少需1 000美元,如果要申请完马德里体系所有国家至少要75 000美元。从时间上看,从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到发给国际注册证,只需3至4个月的时间[3]。可见,相对于传统的逐1申请程序,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为商标所有人缩短了时间,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仅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就登记了20072条国际注册,平均每个国际注册指定12个国家。然而,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注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尽管中国早已加入《协定》及《议定书》体系,但许多企业并不懂得利用马德里体系这个便利又经济的方式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据统计,截至2002年,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系统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仅2 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2年的国际商标注册报告表明,2002年,德国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 158件、法国3 406件、瑞士2 500件。这些国家2002年的申请量比中国企业13年的申请总和还要多,可见,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意识亟待增强。
3、中国申请人借助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流程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为《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为了实施《协定》和《议定书》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6年发布实施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使工业产权保护立法上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修改颁布了《实施办法》,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之,可综观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流程,深入地理解它,把握其优势,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以高效地取得并稳定地保持国际注册商标权。因此,中国申请人必须了解以下问题:其1,谁有资格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具有下述条件之1: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在中国具有住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者以顺序而定,凡符合其中条件之1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提出申请,向马德里联盟75个成员国请求法律保护。另外,《议定书》将申请人的范围扩展到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组织成员,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该政府间组织至少有1个成员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2、是该组织也必须有1个统1的商标注册机构。其2,如何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根据相关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提出,且在原属局已提出了有效的商标注册或国家申请。在马德里里体系下,国际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申请,而不能直接向国际局提出。但前提是,申请必须已向原属局提交了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或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的国家申请。换个角度看,如果以国家申请为基础提出的申请,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如果以国家注册(或者初步审查公告)为基础提出申请,既可以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而此处的原属局是申请人为其本国国民(或非本国国民但在其境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成员国)的商标主管局。如果是中国申请人进行国际注册,原属局就是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怎样运用保护商标权公约”问题进行的解答,运用保护商标权公约可以通过申请公约国商标权、加入商标权公约国等的方式对我国商标进行保护。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如何有效保护商标权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含义以及目的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性以及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