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手续如何办理

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



1、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 1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2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3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1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第3,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除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外,1般情况下,工商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协商,可给其1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到期未提供已经协商解决的证据,则宜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

2、工商机关接受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协商或者已经协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门不再主动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工作。

3、就商标纠纷已经立案的工商机关,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在未就该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经协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可以应其书面请求做出撤案(销案)处理。

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手续如何办理



2、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手续如何办理

最近,许多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向我们反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包括裁定,下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我院起诉。但在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中,起诉必须提交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代理手续,而这些公证、认证程序不可能在1个月内办妥,故起诉可能因手续不全而不被我院受理。而办妥程序后再起诉,则可能已超过30日的法定起诉期限。对于这个问题,我庭与我院立案庭的领导进行了研究,达成如下处理意见: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及时提交给我院。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行政诉讼所涉及的商标存在其它民事争议的,由我庭负责审理;不存在民事争议的,由我院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在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如就诉讼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所针对的商标另存在其它民事诉讼,或在工商部门有其它侵权投诉,请在起诉时书面声明。以上内容仅为咨询性意见,不具备法定效力。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本人联系。我庭将尽量予以协调处理。联系请使用通信方式,信中标明单位及电话号码。延伸阅读: 商标行政诉讼中适用诉前禁令的危险性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



3、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1种法律活动。

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以及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以及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对初审公告,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的自己的在先权利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 驳回复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2条 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1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第3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第4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7)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5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第6条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2款所指情形。第7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第8条 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第9条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1部分作为3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1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3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1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第十条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1名称能够指代1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1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1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第十1条 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第十2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3条第2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1)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2)商品的类似程度;   (3)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5)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



6、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 1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2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3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1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第3,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除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外,1般情况下,工商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协商,可给其1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到期未提供已经协商解决的证据,则宜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

2、工商机关接受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协商或者已经协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门不再主动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工作。

3、就商标纠纷已经立案的工商机关,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在未就该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经协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可以应其书面请求做出撤案(销案)处理。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