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认定标准,玫瑰女人的商标标识是啥样的

近似商标认定标准


1、近似商标认定标准



1、近似商标认定标准是什么



1、近似商标认定标准如下: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十7条


有下列行为之1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侵权的要素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要素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2、玫瑰女人的商标标识是啥样的


想要知道玫瑰女人的相关信息大致的商标查询流程如下:



1、“国际分类号”里输入查询商标的类别,这是根据您注册具体产品而定的



2、“类似群号”输入类似群号能更准确的查询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所以这就要求填写准确了,以避免查询结果的失误



3、“查询方式”有6种查询方式供选择:汉字、拼音、英语、数字、字头、图形。根据您注册的名称进行选择



4、“查询类型”在查询方式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查询类型,从而进行分析



5、“查询内容”输入需要查询的商标名称


在中国商标局查询商标还要收费,普通查询中文(数字)为60元/件,英文(字头)为100元/件。加急查询中文(数字)为120元件,英文(字头)为200元/件。所以建议你还是去我们网站查询1下商标,不仅是免费的,还有专业人事能告诉你你的商标是否跟别人的商标近似。



3、什么情况下在商标标识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什么情况下在商标标识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2)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等。



4、近似商标的概念


我们知道,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用于区别商品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那么,什么是近似商标的概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近似商标的定义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2、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根据近似商标的定义,可以将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3点:
1、商品相同或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1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品相同或类似是认定近似商标的基石,只有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基础之上,才有认定近似商标的必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使商标标识近似,也不可能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实践当中,在进行类似商品认定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1般会严格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认定商品是否类似,而在司法审查阶段,往往会有突破,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商品是否类似做出认定,这也是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不同之处。
2、商标标识近似商标标识近似可以简称为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进行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商标近似与近似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商标近似只是对两商标标识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论,是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之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1般遵循以下3个原则:(1) 以相关公众的1般注意力为标准1般情况下,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是模糊的。消费者只能记忆商标的概貌,而不可能达到具体描绘商标的程度。因此,在进行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时,要以相关公众的1般注意力为准,而不能以经过强化的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1般商标会有多种构成要素,由多种构成要素组成的商标往往会有其显著性部分,即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因此,在进行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时,如果商标整体是近似的,就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1商标整体与另外1的主要部分近似,也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之所以要求在进行比对时进行隔离比对,是因为如果把两商标放在1起,相关公众在进行比对时,首先会对两个商标有特定的认知,而不是模糊的记忆。其次,在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往往会关注两商标的不同之处,而忽视了两商标的近似之处。在此基础上判定商标近似就与实际生活中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产生差别。(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产生有的具有随意性,有的是经过了独特的设计,不同的智慧资源的投入,对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会有不同的结果。经过独特设计而产生的商标往往与他人商标的区别性非常大,这种商标的显著性就强。商标法鼓励创新,反对搭便车,对于独创性很强、显著性很强的商标,商标法的保护力度就应当大,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就应当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知名度是商标经过使用、宣传推广及其他活动而使商标达到的让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说明商标权人对商标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越多,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人这种投入所达到效果就更应该保护,对于企图傍名牌的行为就更应该禁止。因此,对于知名度高的商标,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
3、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产生混淆是指是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所标识商品具有共同的来源,或者在来源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比如商标许可使用,公司联营、合作经营等联系。将混淆作为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不仅是对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更能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1个概念,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又或者其3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等等。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 什么是近似商标,近似商标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近似商标,怎么提出异议 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的概念是什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何判断。



5、如何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1、如何判定商标的相同、近似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1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1的除外:


(1)商标由1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4个或者4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1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2、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6、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这个商标如果自己要申请的话,必须要和之前已经存在的商品不能特别的相似,否则的话就不会通过,或者是构成侵权,对于这些相似的商标的话,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能否准确判定两商标是否属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准确定性的基础,是案件正确判决的前提。虽然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近似或相同商标侵权作了规定,但由于未对近似商标侵权进行具体的界定,因而在1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统1性和严肃性。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如何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侵权进行探讨。
1、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客观标准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有其可能标准,这个标准是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为判定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如果两商标不存在使消费者或经营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则商标注册人就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也没有受到损害的可能,两商标就不应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定时,法官应当将自己虚拟成“相关公众”,而不是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法官自己,以“相关公众”的眼光看,两者有产生误认的可能,就属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可见,法官进行判定的商标实际上只是1个逻辑判断的过程。是心证的过程,并不要求就两商标是否会产生误认进行实际的实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与第5十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2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从1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这里要强调是进行判断所采用的手段是视觉判断,通俗1点就是说用人跟进行判断,而不是借助其他的高精仪器设备。 原因很简单,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也是凭肉眼进行判断的,消费者不可能带上精密的仪器到大街上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进行判断,进行消费。关于商标近似“,该司法解释规定:于商标法第5十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知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向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从组成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3个要素进行判断。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1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含义相同的文字商标1般也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但字形相差较大的文字商标1般不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且字形也较为相近的文字商标1般认定为近似商标。 对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言,1般应先区分出商标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因为该部分的标识作用最强,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也最大。 因为文字有很强的识读性,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当然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文字部分构成近似的,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中,如果图形部分仅是1些简单的、无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弱的图形,如果文字部分不近似,则该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如果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强,则图形部分应当独立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要素之1,图形部分构成近似的,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的图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进行判断。 注册申请时对是否要求保护颜色不作任何声明的,主要是考虑图形的构成是否近似,不应当把图形的颜色作为判断要素。注册申请时要声明要求保护色彩的,图形的构图和颜色都应当综合加以考虑。 对于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除了前述所说的按各要素进行比对外,还应当将各要素组合后进行比对,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后近似,也应当认定两商标相近似。
2、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原则和比对方法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判定的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与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载体是其商标注册证,因此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清楚的,大概不会有什么争议。而被指控侵权商标载体1般是商品、商品包装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或宣传材料等,这些载体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明示其商标的内容。 因此,拿这些载体上的什么东西来注册商标相比成了问题。也就是说比较对象的确定是首先要解决的第1个问题。虽然这个问题也可以先由主张权利的1方予以明确,“但是法官最后都应当根据具传情况进行确定。 笔者认为,这些载体上所有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象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标识都应当作为比较的对具体来说,这些标识1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l、被控侵权者已经对某1标识打上商标标志,明确其即为商品或服务商标,该标识无疑应当作为比对的对象;
2、某1标识虽然没有被被控侵权者打上商标标志,但由于其以突出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物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或宣传材料上,从而已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该标识应当作为比对的对象;
3、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多个分别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时,首先应当根据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认读习惯对这些标识进行分解,将其分解成多个独立的标识,然后分别将这些各个独立的标识进行比对;
4、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上除了被控侵权的标识,还同时有被控侵权的其他合法注册商标的,应将该被控侵权的标识独立出来,单独进行比对,而不受该合法注册商标的影响。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另1个与比较对象的确定有关的问题就是在判定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是否会产生误认的可能时,是否需要考虑该商品的包装、装磺等因素;笔者认为不因为除了突出地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物、商品传材料上的标识外,商品的包装、装横上的其他的视觉美感有作用,但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为商标注册证所载明就是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而装模等,所以客观上也无法将商品的包装、装磺进行对比。 因此,先将突出地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物、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或宣传材料上而具有的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标识分解出来,然后将这些标识与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从而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方法是科学的。 确定比较对象仅是整个判定工作的第1步,如何判定两比较对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1般注意力为标准。如前所述,两商标是否近似有其客观标准。但适用该客观标准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的是具体的人,对于同1案件,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以不同的心理状态进行认定,往往会得到完全不同结论。 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规定了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说的就是认定者应当以什么样的立场和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去进行认定。 “相关公众”规定了认定者的立场问题。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标示作用的标识所作用的对象有两种人,第1种是该种商品祸福无的最消费者,第2种人是与该种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人,即商品或服务的代理商或分销商等。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被控侵权的商标有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中任何1种人产生误认的可能,则两商标就应当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商标,并不要求同时要使这两种人都产生误会。法官在认定某商标是否近似时,不可能都到大街上去询问某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或与该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两商标是否会产生误认。 法官只能将自己虚拟成该种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或与该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以他们的眼光进行判断,而不能以法官自己的眼光进行判断。虚拟对象的把握是问题的关键,法官应当将自‘己虚拟成普通的消费者或经营者,而不能把自己虚拟成非常熟悉某商标的消费者或经营者,也不能把自己虚拟成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或经营者。 “1般注意力”说的是认定者进行认定时的心理状态。问题。如无特殊情形,消费者进行消费或进行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所施以是1般的普通注意力。所以法官在事后认定。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时,。判断时所施以的注意力也要还原到此种情形,也要以普通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进但也不是1个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或经营所具有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进行判断由可能失之过宽,可能出现已经构成相同或近似却被漏掉的情形。 法官在将其注意力还原到普通消费者或经营者的注意力时,要考虑对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作相应的调整。对大件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条件应当适当从严,反之,对小件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这就不会施以很高的注意力,判断两商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条件应当适当从宽。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商标非常相似,这种情况的话,在处理方面非常的复杂,这个要结合多方面进行探讨,在上面的文章中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可以通过这个来进行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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