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分析,餐饮好案例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商标法案例分析



1、商标法案例分析

1) 应当在4月29日之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本人认为评审结果是通过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理由是“长寿”虽然是县级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具有显著性,可以申请注册。 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在自收到维持决定通知之日起3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再使用,因为两者为相同相似商品,该未注册商标不得对抗注册的商标。另外,商标法规定,商标先用权仅限于服务商标,对于产品商标不适用。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条 第2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3十2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5十4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餐饮好案例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2、餐饮好案例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餐饮好案例商标总申请量2件 其中已成功注册2件,有0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0件,0件在售中。 经8戒知识产权统计,餐饮好案例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 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 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 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 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 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 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 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 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 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成人用品) 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 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0部件) 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 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 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 第16类(纸品、办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 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 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 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 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 第23类(纱、线、丝) 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手套) 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 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 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 第29类(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类(面点、调味品、饮品) 第31类(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 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 第33类(酒、含酒精饮料) 第34类(烟草、烟具)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 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 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 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 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 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 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 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 第45类(安保法律、婚礼家政、社会服务)。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何区别



3、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何区别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1种通常由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又称作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航空、铁路、旅店、餐饮、银行、广告、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广告与实业;2.保险与金融;3.建筑与修理; 4.通讯;5.运输与贮藏;6.材料处理;7.教育与娱乐;

8、杂项服务。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主要区别:1.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1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是用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1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首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首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自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3.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而服务商标则全部为自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4.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 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延伸阅读: 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商标35类侵权的经典案例



4、商标35类侵权的经典案例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2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3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4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5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5十7条 有下列行为之1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哪些比较商标近似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



5、有哪些比较商标近似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

商标申请中,最常见到的商标驳回原因之1就是商标近似,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呢,今天企盈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关于组合商标近似判定规则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6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比如,肯德基的商标就是由字母和图形还有颜色组合在1起的组合商标。

2、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 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1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3、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方法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如果商标的整体含义、外观与在先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 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希望大家能充分get到商标局判定组合商标是否近似的规则,在今后设计商标时能学以致用,从而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例



6、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例

案情2007年6月25日,经某市工商局核准,李某以“某市江海明月渔都”为企业名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2009年4月,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张某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江海明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餐厅、旅馆。2009年6月,张某向工商机关投诉,称李某的“江海明月渔都”字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撤销李某使用的“江海明月渔都”字号名称。争议针对李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办案人员有3种不同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李某在同1种服务上使用了与张某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字号名称,侵犯了张某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5十2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营者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此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李某在餐饮服务上使用的字号名称与张某所有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商标法》第5十2条第(1)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第2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核准程序均不相同,分别在相关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彼此互不干涉。因此,李某不构成商标侵权。第3种观点也认为李某不构成侵权,但理由不同。其理由是:李某的字号名称虽然与张某所有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也都属于餐饮行业,但是李某的企业名称早在2007年6月25日就获得核准登记,而张某取得商标专用权是2009年4月。李某的合法在先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且张某并未使用江海明月注册商标从事餐厅服务业,李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江海明月渔都”经营餐饮业的行为,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笔者赞同第3种观点。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十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见,这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等构成要件。具体到本案,判断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1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的字号名称与张某所有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且均属于餐饮行业,但张某并未从事餐饮服务业,普通消费者不会把李某经营的餐厅名称与张某的商标权利进行关联,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李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江海明月渔都”经营餐饮业的行为,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启示自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逐渐风行。1些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牟利或者获得侵权赔偿。工商部门在受理此类投诉举报时,1定要弄清案件事实,结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综合评判,既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相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延伸阅读: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样本 什么是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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