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
1、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
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气味。商标的构成要素1般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法律依据:《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当前在世界上比较1致的看法为,商标就是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1种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这1基本定义表明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不同的形式中对商标做出界定,并展开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确定其具体内容。在中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1种标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区别性,在当代它是1种可视标志。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
3、什么能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商品名可以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商品名是指1家企业生产的区别于其他企业同1产品、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其特点是专有性。商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1致。
4、有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小康为您解答:首先,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证据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够显示商标的标识;2)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3) 能够显示商标的使用人(包括注册人和被许可人);4) 能够显示商标的使用日期;5) 能够显示商标是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但根据商业实际惯例,1般情况下仅单1的1种材料是无法体现所有上述要素,所以在收集证据时,最重要的是注意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也就说虽然单个证据无法符合所有证据要求,但可以和其他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的使用。例如在销售环节所提供的产品图片、产品手册以及相关的发票和合同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证明商标的使用。欢迎关注康信IP平台,为您提供全球知识产权1站式智能解决方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5、下列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
AD《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因此选项A、选项D的说法正确。而选项B、选项C中的情形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并非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6、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你好,以下几种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1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5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3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比如:在开发票时,就要写“白雪卫生纸”、“9通电线”而不能直接写“卫生纸”、“电线”等。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1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1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1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1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1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1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1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1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1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1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1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