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期间,转让商标可能无效,什么时间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1、在商标注册期间,转让商标可能无效
随着各大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旦胡有的企业会选择注册商标,而有的企业为了便利会选择转让商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商标注册期间就进行商标转让业务,1旦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那么商标转让就会被中断。此外,转让期间如果商标被无效宣告或者被撤3等都是会影响商标转让进展的拿迟冲。举个例子,某白酒企业为了推广品牌迫切需要商标,决定进行商标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商标权人却因为商标查询盲期的缘故,商标注册没有通过,那么作为受让方的白酒企业转让商标就是无效的。关注我,了解更多商标知识!下面我们给大家总结1下,无效的原因:
1、商标注册证失效。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1并转让的。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1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消歼有权的意义。在商标注册期间,转让商标可能无效,我们要避免以上5点,才能让整个过程更新顺利。
2、什么时间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原因1:连续3年不使用
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1个商标,现在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可以撤掉?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发的1份通知函,里面的第1句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你,我们简称“撤3”,这句话意思是说,别人是有法可依的,简单来说,就是汉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组合来组合去也就这么多,商标审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注册的原则。
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3”。
“撤3”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3十1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原因4: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1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5: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1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有裁决还是裁定
法律主观: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注册证会被收回,该商标不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6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第4十7条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4十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商标局宣告注册的商标无效之蚂颤后,商标权人如果是不服的,可以直接进行申诉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在法院判定确实无效之后,商标权人实施的关于被宣告无效的商标的所有的行为都属于的是无效行为,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立即进行赔偿。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4条、第十条、第十1条、第十2条、第十9条第4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银物缺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锋辩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1、依法被认定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无效,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商标无效的法律效果对已经判决执行或履行的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若因无效而产生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7条
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4十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5、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1:连续3年不使用
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1个商标,现在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可以撤掉?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发的1份通知函,里面的第1句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你,我们简称“撤3”,这句话意思是说,别人是有法可依的,简单来说,就是汉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组合来组合去也就这么多,商标审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注册的原则。
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3”。
“撤3”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3十1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原因4: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1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5: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1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6、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注册商标无效会有以下法律后果:
1、依法被认定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无效,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商标无效的法律效果对已经判决执行或履行的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若因无效而产生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7条
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4十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