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1、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3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5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十1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4十1条第1款)。(2)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十1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3)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1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1款第(8)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罚是较为严重的,因为触犯的法律规定较多,1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解决就会导致问题恶化,所以在商业活动中在商标的保护上较为重视,不仅是因为它是知识产权的凝聚,最为关键的就是商标代表着自己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业文化。 延伸阅读: 恶意抢注商标该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调查报告的作用是什么?商标驳回怎么办,商标驳回复审资料有哪些?。
2、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1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十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
3、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指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1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这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十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
4、什么叫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最近有老板想小编反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后来出现了1些问题,今天呢企盈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商标还没注册就使用会有哪些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1、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
2、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最新修订的《烟草卖法》第十9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最新修订的《烟草卖法实施条例》第2十2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3个风险
1、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用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说,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商标无法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 举个例子:A企业生产的"大地"牌拖拉机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A企业没有注册"大地"商标,其他厂家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拖拉机上打上了"大地"字样出售,从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用权。 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1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可能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用权 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若最终认定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用权,还可能会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4、商标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利权和商标权。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无法形成商标权,也就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现在明白了吗?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不小,商标不注册这些风险你永远不可能躲过。
4、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前先做好商标查询 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 通过商标近似查询,可以降低商标被驳回的概率,从而缩短商标的注册时间。
2、组合商标最好分开注册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6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1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均要保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 如果未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1旦某个要素存在近似,则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牵1发而动全身。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5、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1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十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
6、什么叫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1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1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1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1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1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1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我国商标法第3十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2)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1个商标在某1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1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1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3)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4)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1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1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1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1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